通用飞机驾驶:
1.甲级陆上石油服务、海上石油服务、直升机离机装载飞行、人工增雨、医疗救援、航空勘探、空中游览、公务飞行、私人或商业飞行驾驶证培训、直升机引航、飞机代管服务、租赁飞行和通用航空包机。
(通用飞机驾驶1-1)
2.乙类空中游览、直升机离机载重飞行、人工增雨、航空勘探、航空摄影、海洋监测、渔业飞行、城市消防、空中检查、电力作业、航空器托管、跳伞飞行服务。
3.丙级私人驾驶证培训、航空护林、航空喷涂(洒水)、航空摄影、航空广告、科学实验、气象探测。
4.D类使用有标准适航证的载人自由气球和飞艇进行空中游览;使用具有专用适航证的航空器开展航展飞行、个人娱乐飞行、体育驾驶员执照培训、空中喷洒(洒水)、电力作业等经营项目。
从事通用航空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1.有与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并符合保障飞行安全要求的民用航空器;
2.有依法取得执照的必要的航空人员;
3.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,从事商业通用航空,限于企业法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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